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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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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划定了此类行为的违纪边界,明确了执纪标尺。准确适用该条款,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注意相关条款内容的区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三款内容本质上都是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及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表现,但三者的侧重有所不同。其中,“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将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当成“私人领地”,无视党中央的要求和决策部署,我行我素,甚至擅作主张、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此类行为严重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较为严重的政治危害性,因此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一般表现为只喊口号不干事,或者有选择、有取舍地干事,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消极应付。此类行为以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则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结合实践,比较典型的表现为以行政命令或者下发文件等形式扶持本地企业或者产品、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实行行业垄断、采取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活动等。《条例》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单列一款,充分体现了该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政治危害性且在实践中易发多发,需要以明文方式警戒党员领导干部对此类行为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准确把握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认定。一是此类行为的违纪主体为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对于是否变通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般工作人员因不具有相应职权不能成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二是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损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而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出现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后果的,不能认定为本违纪行为。三是客观上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了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某地方政府为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故意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就属于积极作为型。又比如对于中央要求限期退出的地方水电站项目,某市片面考虑地方利益,不予执行中央决策,继续保留,就属于消极不作为型。除上述构成要件以外,我们认为认定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还需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都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一种表现,且《条例》对该行为的处分规定是“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此在认定上也应作同等要求,以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违纪构成的基本情形,以情节严重为加重处分情形。实践中,应结合违纪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政治生态损害、群众认可度、舆论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判。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做好主客观两方面证据的收集工作。例如,某县主要领导张某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对辖区畜牧企业将污染物直排河流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暗示该县环保局不对畜牧企业进行环保处罚,导致该河流大面积污染,沿岸及下游群众意见很大。审查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张某从地方利益出发,明知企业非法排污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方面的证据材料。如,张某对党中央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的一贯态度和工作表现、对群众意见的反馈情况、班子成员意见评价、会议纪要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张某只看局部不顾大局放纵企业排污并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证据材料。如,张某是否及时安排部署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对排污企业是否进行处罚、河流污染情况及中央环保督导组意见等。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9期,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