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企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为依法履行企业职责,提高企业工作透明度,依法公开企务信息工作动态,积极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以及《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重庆市铁路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于集团在依法履行企业职责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个人及社会团体公开企务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企务信息,是指集团及所属子企业履行企业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对集团已经解密的企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集团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五条企务信息公开的形式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四)有关统计信息;

(五)年度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七)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

(八)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九)招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十一)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二)集团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集团有关财务信息公开按市财政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进行。

第八条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企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企务信息途径:

(一)集团门户网站;

(二)官方微信平台—“渝铁晓微”微信公众号;

(三)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正式制发的且须公开的文件应当依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集团公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企务信息,集团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信息及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类别和频次要求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企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